前言

我的一生都在为弱势团体奋斗,并且努力促进司法革新。

我相信每一位本书的读者都对于预防犯罪和司法程序有浓厚的兴趣。我希望这篇前言能够唤起社会大众对于目前司法体系上一项极不公平现象的重视。

当一个刑事判决执行期满时,受刑人踏出监狱,从此恢复自由。理论上来说,他已经还清对于社会的债务,摆脱昔日的罪恶,重新做人。但是,实际上有太多的例子显示,服刑完毕的受刑人,他们的心中充满怨恨,对社会满怀敌意,监狱的再教育功能在他们身上丝毫不起作用,他们在出狱的那一刻,就已经决定继续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

身为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假释委员会当然了解这种情形。

当受刑人在服刑期满之前获准假释,我们的司法体系会对他进行必要的监督:受刑人出狱后,必须向假释官报到,暂时从事假释官所指定的工作,并且定期和假释官联络,如果受刑人违反这些规定,他的假释命令将被撤销,重回监狱服刑。

即使是最无可救药的受刑人,只要他们的行为举止有些许改善,他们的人格有一丝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假释委员会都会考虑这些因素,做成准许假释的决定,因为这样做虽然会有风险,但是无论如何,总比完全不给受刑人改过的机会,把他囚禁在监狱中,直到刑事判决书上服刑期间的最后一刻,再迫不得已地释放他,让他充满怨恨地消失在人群之中,而没有任何公权力的监督要来得好。

基于以上的观点,假释委员会运用国家所赋予他们的权力保护社会,同时给与受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准许假释的受刑人出狱之后,如果他真的回归社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一分子,那么我们就不会再听到有关这个受刑人的任何消息了,社会大众不会注意到有这么一个受刑人,因为假释委员会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而重新回归社会,变得温文有礼、努力工作,他还清对这个社会的债务,重新站了起来。

但是,如果准许假释的受刑人再度犯罪,那么社会大众就会发出强烈地谴责,假释委员会也将因此备受责难。

毫无疑问的,有许多假释案件在事后的反省中,可以发现他们其实不应该获准,但是,在此同时,却有更多因为假释制度功能正常发挥,而改过自新重回社会的成功案例发生。

事实上,社会大众并不了解,这些准许假释之后而再度犯罪的人,纵使没有假释委员会做成准许假释的决定,终有一天,他们还是会刑满出狱,回到我们的社会里。

然而,即使社会大众普遍不谅解,媒体经常做出不公正的批评,假释委员会依然谨慎小心、兢兢业业地执行他们的职务,他们详细研究每一个案例,尽可能地做出正确的决定。

有很多时候,假释委员会之所以做出准许假释的决定,是因为我们的监狱已经人满为患,无法收容新人犯了。纳税义务人拒绝编列预算增加监狱的容量,然而执法部门仍然不停地把新的人犯送进监狱里,在这种情形下,假释委员会必须尽可能地做出准许假释的决定,空出牢房,让新的受刑人可以入狱服刑,这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假释委员会别无选择。有的时候由于假释委员会准许假释的决定,使得社会付出惨痛的代价,然而,这是整个司法体系的问题,并非假释委员会犯了错误,而我们的社会舆论却把所有的指责全都指向假释委员会,这是目前司法制度中一项极为不公平的现象。

大多数假释委员会的成员都成功地发挥了他们的功能,但是他们却只受责难,而毫无掌声鼓励。

因此,在这篇前言中,我要向这些不辞劳苦、勇气可嘉的假释委员会成员们,献上我的敬意,我要把这本书献给今日社会中公共关系最弱势的团体——假释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