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最好的年代 十诫与双倍十诫

——黄金时代侦探小说的创作规则和意义

我今天吩咐你的,你要谨守。

——《圣经·旧约·利未记》

随着时间的推进,古典主义侦探小说登上了巅峰。以“黄金三巨头”为代表的众多作家,通过一部部经典作品,确立了侦探小说的无上威严。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被创作者普遍认同的理念和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上升为“行规”。这些规则逐渐成为那个时代创作侦探小说必须遵守的戒律,约束着每一部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保证了“黄金时代”的一些特质不会被创作者“随意践踏”(比如我们在前面的章节里提到的公平、解谜至上等等)。

纵观侦探小说的历史,甚至是世界文学史,每个时代固然都有属于自己的特点和规则。但在“黄金时代”,特点如此专一而鲜明,规则如此明确而严格,绝对是前无古人,而且很可能是后无来者的。

谈到“黄金时代”的创作规则,我们首先要提到的,无疑是罗纳德·诺克斯的“十诫”——没错,“十诫”并不只属于上帝,也属于侦探小说。

英国人罗纳德·诺克斯在侦探小说的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首先,他是一位优秀的作家,创作了《陆桥谋杀案》、《闸边足迹》等经典的侦探小说;其次,他是第一个将“福尔摩斯”提升到了学术高度的人,进而开创了“福尔摩斯学”;最值得大书特书的是,他是最早尝试为侦探小说的创作制定规则的人,最终制定了“十诫”,为侦探小说发展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了解诺克斯的人应该不会感到意外——“十诫”由他来制定实在是再合适不过了,因为诺克斯应该是古今中外所有侦探作家内和宗教联系最为密切的。

1888年2月17日,诺克斯出生在一个英国牧师家庭。诺克斯的祖父是英国国教教区主人,父亲则是曼彻斯特主教。

诺克斯是个非常聪明的孩子,口才和文笔都相当突出。他在教会学校的成绩非常优秀,老师和家长毫不怀疑他会成为一名优秀的国教牧师。

在学习期间,诺克斯对侦探小说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更是青睐有加。他很快和爵士取得了联系,爵士则对这个年轻人对于福尔摩斯的严谨态度倍加赞赏。

1912年,诺克斯成为了英国国教牧师。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很快诺克斯就“背叛”了家族世代相传、引以为傲的信仰。他对国教教会产生了极大的质疑,转而进入罗马天主教会。老诺克斯又惊又气,断然宣布和罗纳德解除一切关系,将这个不肖子赶出家门。

天主教会无疑捡到了大便宜。才华横溢的诺克斯在1919年被任命为牧师。这个时候,他已经颇有名气,出版了很多文学作品。

1925年,诺克斯出版了侦探处女作《陆桥谋杀案》。这本书轻松幽默,极具颠覆性。诺克斯因此在侦探创作领域声名鹊起。在后来出版的作品里,诺克斯塑造了系列侦探迈尔斯·布莱顿。这个保险公司的调查员懒散而机智,总能在不经意间揭穿真相。其中,布莱顿登场的短篇《密室里的行者》被公认为全世界最出色的短篇侦探小说之一。

由于侦探小说的空前繁荣,众多创作者都在尝试着将那些不成文的写作惯例升华为共同遵守的规则,以便更好地彰显“黄金时代”精神。1928年,罗纳德·诺克斯在一篇序言里,模仿《圣经》里的“十诫”,制定了十条规则,这就是着名的“侦探十诫”。

这十大规则是:

1.凶手须在故事前半段亮相,他的思路不能暴露在读者面前;

2.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

3.不许有神秘房间或秘道;

4.故事中不应出现不存在的毒药,及太复杂、需要长篇解说的犯案工具;

5.有色人种中不可有中国人;

6.决不可透过意外事件和直觉来破案;

7.侦探不能犯罪;

8.侦探不应把焦点集中在无关案情的线索上,以免误导读者;

9.侦探身旁那位忠诚却笨拙的朋友,他的思维应该呈现在读者面前。而且,其智商最好在一般人之下;

10.除非事先声明,否则凶手不可以是双胞胎。

“十诫”制定于1928年。因此,从今天的角度看,有些落伍是在所难免的。但不可否认,这些规则在当时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一直影响着后来的创作者。侦探小说是爱伦·坡创立的,但就连坡自己也不认为这种文体会有什么前途;以柯南·道尔为代表的一批作者虽然创作了许多经典的侦探小说,但也只是一种具象的展示而已。直到诺克斯的“十诫”问世,我们才从理论上认清什么样的小说是侦探小说,侦探小说应该怎么写。所以,我们即使不把诺克斯尊奉为“上帝”,至少,一个“教父”的称谓是毋庸置疑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十诫”的第5条可能会让这本书的读者感到诧异和不满,但这完全是误会。对于中国人,诺克斯没有丝毫的蔑视和恶意。当时受认知条件的限制,在西方人眼中,中国人是带有魔力的(其实在今天,有很多西方人依然认为,每个中国人都像李小龙、成龙或李连杰那样,身怀绝技),而魔力是“黄金时代”的侦探小说中绝对禁止出现的元素。所以,诺克斯教父把中国人排除在外,也就可以理解了。

但凡事总是很难十全十美。诺克斯这种在侦探界看来是功德无量的创举,却引起了天主教会的不满——也难怪,凡人随随便便就制定了神才能制定的“十诫”,教会当然不能容忍。在诸多外界因素的干预下,诺克斯不得不放弃推理小说的创作与研究,专心教务工作。晚年的诺克斯将拉丁文的《圣经》翻译为英文,这就是着名的“诺克斯版”《圣经》。

“十诫”是个伟大的创造,但在侦探领域,却有着比“十诫”功能强大十倍的另一套“清规戒律”。

“黄金时代”开始于欧洲,发展于美国。在诺克斯制定“十诫”的同时,大洋另一端的一位美国作家也正在做着相同的工作。他就是“美国侦探教父”S.S.范达因。

范达因本名维勒·亨廷顿·莱特,1888年出生于美国弗吉尼亚州,毕业于哈佛大学,25岁时就担任了当时极为畅销的《巧置》杂志的总编辑,是一位知名的艺术评论家。

在一次生病住院期间,范达因读了大量侦探小说(自称读了两千多册),从而萌生了创作侦探小说的念头。出院后,范达因带着三本侦探小说的写作大纲找到出版商。出版商对此非常感兴趣,立即支付给范达因3000美元的预付版税。但范达因担心创作通俗小说会影响自己的名声,于是决定使用笔名创作。“S.S.范达因”这个笔名由此诞生——“S.S.”是“轮船(SteamShip)”的缩写;“范达因”则是一个古老贵族的姓氏。

1926年,范达因的第一部小说《班森杀人事件》出版。艺术收藏家、拥有贵族血统的业余侦探菲洛·万斯登场。小说销量轻松突破百万,美国侦探小说的“黄金时代”由此开始。

其一,开启了美国侦探小说的新时代

自爱伦·坡之后,侦探小说的光环便被欧洲据为己有,美国本土的侦探创作一直没有亮点。范达因是一个先哲式的人物,他的出现使得美国侦探小说正式进入了长篇时代,直接鼓舞和影响了后来埃勒里·奎因等名家的创作之路。

其二,遵照“六字母法则”创作小说

范达因是一位完美主义者。他一生共创作了12部推理小说,都是遵照“六字母法则”创作的(《葛蕾丝·艾伦杀人事件》也可以看做是“六字母”作品)。范达因的作品名称都叫做《××杀人事件》,英语原文写作《The××××××Murder Case》。名称中的“××××××”都是一个由六个字母组成的单词(如Benson、Bishop、Canary等),这就是所谓的“六字母法则”。

这个有些变态的法则是历史上第一次使用系列标题创作侦探小说,后来奎因创作的不朽之作“国名系列”和“悲剧系列”都是受到了范达因的影响。这个法则是范达因强大实力与绝对信心的体现,是大师最好的注释。

其三,制定“二十条”

对于一个“偏执”到如此程度的人,制定一些规则简直再简单不过了。范达因在1928年编写了“侦探小说写作二十法则”,简称“二十条”。“二十条”比“十诫”更严谨、更全面地规定了侦探小说的创作原则,更明确地强调了“公平至上”的精神,将古典侦探小说的魅力发扬到了极致。

这二十条分别是:

1.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2.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诡计愚弄读者。

3.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4.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5.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疑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滑稽演员好到哪儿去。

6.侦探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本后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7.侦探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分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做了。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来追捕凶手。

8.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侦探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只有作为一个科学的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

9.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和平之神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络,更会不当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10.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承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11.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12.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唯一的恶人身上。

13.侦探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当然,侦探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14.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侦探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象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侦探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15.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侦探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侦探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将嫌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侦探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16.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对于一些旁枝末节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侦探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做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的发展和人物的刻画上。就这一点而言,他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文件所需具备的真实性和相容性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侦探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力所作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赢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里的字汇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艰涩的字眼,这样只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17.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侦探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闯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是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18.在侦探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19.侦探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是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20.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侦探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侦探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从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借此找出凶手。

(B)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伪造指纹。

(D)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

(H)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我们不难看出,随着范达因“二十条”的出台,“黄金时代”的作家及其作品已经被规范到了一种无以复加的程度。关于“十诫”和“二十条”的积极意义和历史地位,前面已经强调过很多次了。但是,作为一种规则,伴随着事件的推进和客观环境的变迁,其弊端也会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不难想象,一种文体被约束到这个层面,其发展必然会受到一定阻碍。

当这种阻碍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必然会对侦探小说(准确地说,是“黄金时代”的古典主义侦探小说)产生冲击,最终引发大变革,甚至大革命。如果恰逢在这个时间点上爆发什么客观的大事件,这种变革或革命就会以排山倒海之势袭来,吞没一切。

在下一节,我们将从“十诫”和“二十条”的弊端开始,接受侦探小说史上空前的黑色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