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十二、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及审判程序的确立

君士坦丁的宗教信仰为帝国的法律制定带来新的风气,甚至连本身的错误也都受到尊敬。接受摩西的律法当成神最早的正义,身为基督徒的君王要使自己制订的刑法,能够适用于道德和宗教各种程度不同的邪恶行为。他们首先把通奸认定是重罪,脆弱的两性所造成的过失视同下毒、谋杀、魔法和弑亲。鸡奸的罪行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施以同等的惩处。所有的罪犯无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身份,不是淹死就是斩首,或是用报复的火焰活活烧死。人类基于同情心,通常会赦免通奸者,但是基于宗教虔诚的愤慨使同性的爱人受到穷追猛打。希腊人污秽的行为在亚洲城市非常流行,僧侣和教士的独身生活也会被煽起同样的罪孽。查士丁尼至少对于女性的不贞已经减轻刑责,犯罪的配偶只被判处独居和悔过,两年以后,只要丈夫愿意原谅她,她就又可以回到他的怀抱。但是同一位皇帝公开宣布,对于失去男性气概的色欲绝不宽恕,他残酷的迫害行为不能因为动机的正当就不受指责。他违犯法律公正的原则,颁布的诏书将犯罪行为回溯以往,对于自白认罪和请求原谅的罪人,事先给予短期的缓刑。痛苦的死刑被加在犯罪者身上,那就是对犯罪的工具施以割除,或是把尖锐的芦苇插进极为敏感的洞孔或管道。只要罪犯被指控亵渎神圣并定罪,就会被砍掉双手,查士丁尼将这一类的刑罚视为正当行为,提出辩护。

在这种极为羞辱和痛苦的状况下,罗得岛的以赛亚和狄奥斯波里斯的亚历山大这两位主教被拖过君士坦丁堡的街道,同时有传达员的声音在警告同教的弟兄,要他们观看这可怕的教训,不要使神圣的身份受到玷污。或许这些高级教士根本就是清白无罪的人。经常会发现这种可耻的死刑判决,出于孩童或仆役微弱或可疑的证据。法官为了要对绿党、有钱人以及狄奥多拉的仇敌定罪,如果实在找不到罪名,就用鸡奸的行为来进行指控。有位法国哲学家大胆指出,任何事情要保持秘密就值得怀疑,对于罪恶我们自然而然会感到恐惧,就会被当成暴政的工具。但是同样是这位作者提出有说服力的言辞,备受称许,那就是:立法者可以信赖人类的品味和理性。等到发现败坏的风气竟然如此古老而且蔓延甚广,他的言论就受到责怪。

雅典和罗马的自由市民享有最高的特权,就是所有涉及刑事的案件均由本国审理。

其一,掌理司法部门是君主最古老的职权,曾经是罗马国王行使的权力,但到了塔昆文继位以后产生滥用的状况,他不遵守法律或会议的规定就宣布专制的判决。最早的执政官继承了这种帝王的特权,但是在获得神圣的上诉权以后,民选的官员立即丧失审判的权力,所有与公众有关的案件由人民组成的最高法庭裁决。然而一种野性难驯的民主政体,只能在司法的形式上表现出优点,通常会否定主持正义的基本原则。专制政体的骄傲会被平民的嫉妒毒害,雅典的英雄有时会赞许波斯人何其幸运,他们的命运只被一个善变的暴君播弄。罗马人的严肃和自制能够发挥效果,定出若干有利的限制办法,强加在人民的身上,使他们不能感情用事。起诉的权利掌握在官员的手里。35个区部的投票表决只能决定罚锾,百人连大会保有审理所有重大罪行的权力,这是根据基本法所成立的机构,地位和财产的分量可以确保在表决时占有优势。大会一再运用发布文告或延长休会时间的手段来阻挠会议的进行,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来化解偏见的影响和愤怒的情绪,而且整个审判程序可能因为及时的征兆或一位护民官的反对而取消,像这种全民的审判通常更乐于对被告进行定罪处罚,而不会赞同被告的清白无辜。如果把司法权和立法权合并在一起运用,被告这一方是否会获得赦免或宣告无罪,就会让人产生怀疑。罗马和雅典的演说家为一位知名度很高的当事人担任辩护,那么他们就会诉诸君王的策略和恩情来准备讲稿,同时也诉诸君王的正义。

其二,召集市民参加每个罪犯的审判已经成为很困难的任务,尤其是市民和罪犯的人数越来越多,权宜的办法是运用常设的官员或是特定的检察官,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早期这种问题非常少见,只有在很偶然的状况下才会发生,等到罗马建城7个世纪的初叶才成为永久的编制。每年选出的4位法务官经过授权,负责审理叛逆、勒赎、盗用公款和贿赂等国事犯罪。苏拉增加法务官的数目和新的罪行项目,以处理直接伤害个人安全的犯罪。这些检察官负责准备和指导法庭的审判工作,也只是宣读经大多数“法官”所同意的判决而已。这些法官虽然尊重事实,但产生的偏见更多,已被比拟为英国的陪审团。法务官拟定一份年度名单,列入的人选都是年高德劭的市民,承担这些重要而让人厌烦的工作。经过很多年宪法的奋斗以后,才从元老院、骑士阶级和平民中间选择相等的人数,有450人被指定进行单一的表决。法官有不同的名单或是“十人组”,必须将上千位罗马人的名字包括在内,这些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每个特定的案件,都要从大瓮中抽出足够的法官人选,他们的公正要用誓词来保证。投票表决的方式可以保证独立行使职权,从原告和被告的相互盘问中,消除有所偏袒的疑虑。米洛案的每边法官减少15人之多,由51位法官用口头回答或透过投票板,投出开释、有罪或可疑的决定。

其三,在罗马法的审判程序中,城市的法务官才是真正的法官,也可以算是立法者,等他下达指示要采取法律行动时,通常就会交付给一个代表来查明事实真相。随着法律的诉讼程序增加,由十人委员会所设置、他所主持的法庭,获得更大的分量和更高的声誉。不管他是单独行动还是听从幕僚给他的建议,绝对的权力还是被托付给一个官员,这个官员每年要由人民投票选出。在自由运用有关的法规和预防措施时,需要能够自圆其说的解释,专制政体的命令则简洁而又无趣。在查士丁尼也或许是戴克里先时代之前,十人组的罗马法官已经是虚有其名,只能像顾问一样提出很谦逊的意见,法务官可能接受也可能置之不理。无论是民事法庭还是刑事法庭,都由一位官员负责,他的就任或解职全部取决于皇帝的意愿。